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