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