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