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登记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8年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产权证书,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