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