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