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