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未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的代修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