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代为治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