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清扫保洁费征收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