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厂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朔朔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