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