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2007]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