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工程验收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6.0.2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图纸是否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和到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复试、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施工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