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