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