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第9号令)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第9号令)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第9号令)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