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办学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