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