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法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