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裁判员行贿受贿,执法不公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