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未按规定聘用相应资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一)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一)聘用末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第二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健身站(点)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中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健身场地配备和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