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八条: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中医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中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禁止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