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师执业注册及职业证书核发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八条: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中医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中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禁止无证行医。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