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