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