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和珩政部门批准;(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