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