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