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