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