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未按规定履行对护士培训、管理职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