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