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