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