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主席令63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