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