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仿造。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