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