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