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仿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