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