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