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非法行医取缔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