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加收滞纳金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