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357号)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扶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