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