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护士表彰或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护士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护士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