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相关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者取得荣誉称号后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标准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