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